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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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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格式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那么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租赁合同范文一

出租方:

承租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厂房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厂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厂房座落、间数、面积、质量

1、出租方保证向承租方出租的厂房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

2、出租厂房概况:

出租厂房座落地址: 。

出租厂房用途: 。

出租厂房间数: 。

出租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出租厂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出租厂房质量: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厂房租赁期限:租赁期共 年零 月,承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厂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保证金条款

1、租金每(季度)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租金按(季度)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内,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

3、租金支付方式: 。

4、出租方收取租金时只提供普通收据,如承租方要求支付有效发票,则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发票税。

5、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在签定本合同书时,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保证金每年人民币 元正(大写: 元整)。

第四条 相关费用

1、厂房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承租方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2、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装修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租赁期间,厂房的使用权归承租方,包括出租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厂房外墙、屋顶、及厂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厂房内的空地、汽车车位)等。

第五条 厂房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1、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旧出租方的权利和承担旧出租方的义务,旧出租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2、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欲将厂房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与出租方重新签定新的合同书,出租方有权没收原承租方的保证金。

3、租赁期间,出租方欲对厂房设立抵押权,须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承租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出租方的行为。如承租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到达出租方的次日起计算。出租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

4、出租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承租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

第六条 厂房修缮

1、租赁期间,出租方应负责厂房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只保证厂房能满足承租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2、租赁期间,如厂房发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承租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20天内予以修缮,超过20天的,承租方有权自行修缮。<

3、租赁期间,如厂房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承租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承租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出租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承租方可以退租或代出租方修缮。

第七条 出租方权利与义务

1、出租方保证如实向承租方解释和说明厂房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厂房权属、厂房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承租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2、出租方要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承租方提供租赁厂房。

3、租赁期间,如出租方确需收回厂房自用,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应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正,并如数退还保证金。

4、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给承租方。

第八条 承租方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出租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承租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2、租赁期间,如承租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出租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方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0%计算,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全部保证金。

3、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改变厂房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厂房和设备的毁损、倒塌,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厂房当年市场价值的经济损失。承租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4、承租方在厂房内的装修,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全部均属出租方,但安装的设备、物品除外。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承租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厂房原状。超过7天,出租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5、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正式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承租方短期内另找厂房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出租方应允许承租方延期20天,但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5日内厂房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由出租方处理。

6、租赁期满,承租方需续租,应提前10天通知出租方,出租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承租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出租方不予以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承租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半年,自10天期满次日起计算。<

7、租赁期满,承租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不可抗力和例外

1、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2、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承租方原因,厂房发生漏水、倒塌,或厂房被认为危房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则由出租方负责维护或修缮。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出租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20天内返还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和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厂房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0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索赔

1、如果因出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出租方应返回承租方多交付的租金及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无偿给予承租方1个月内的时间搬迁。

2、如果因承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租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正。作为对出租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出租方有权扣留承租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和保证金。承租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4、承租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的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的,则属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厂房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5、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复印件无效),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3、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出租方签字: (盖印);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

承租方签字: (盖印);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

签合时间: 年 月 日;第三方证明人: (盖印)。

租赁合同范文二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是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简称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租赁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经营之用,乙方同意承租该租赁场地。现就租赁房屋事宜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

1 租赁场地概述:

1.1 租赁场地为坐落于 ,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为 。

1.2 权属状况:甲方对该租赁场地享有所有权,土地证号: ,房屋产权证号: 。

1.3 甲方保证系上述租赁场地的合法所有权人,并保证在本合同签订生效时,该租赁场地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没有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没有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

2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 10年,自计租起始日开始计算。

2.2 免租期:因租赁场地要经装修改造后才能达到开业经营条件,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予乙方三个月免租期,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赁费用(但需承担该期间使用的水、电、气费用)。p副标题e

2.3 计租起始日:免租期届满之次日。

2.4 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应于30日内搬迁完毕。在该期间内乙方无须支付租赁费用给甲方。

3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3.1租赁费用: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为50元/平方,即月租金为****元。自***月***日起,每租赁年度租金递增5元/平方米。

3.2租赁费用含应缴纳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租赁关系中甲方开具上述费用发票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等所有费用。本合同项下包括租赁费用在内的所有支付款项,均以人民币计量。

3.3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免租期及前三个月计租期届满前十日内,乙方支付第二期租金;以后租金均按季度支付,租金应在本季度租期届满前十日内向甲方支付。

3.4乙方按季支付租赁费用给甲方。甲方收到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税务及相关部门要求的租赁费用发票。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租赁发票,乙方有权延付租赁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甲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时止。

3.5水、电、宽带、电话等能耗费用结算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

3.6本合同所指“租赁年度”、“年”,系指自计租日起,向后推算,满壹拾贰个

月为壹个租赁年度或年。

3.7租赁费用应汇入甲方以下账户: 4 租赁场地交付及责任

4.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4.2 甲方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地主体结构、外墙、屋面防水能够正常使用,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电梯、空调能够作为商业经营用途使用,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4.3 甲方对上述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负有维修义务,甲方应对租赁场地及其设备定期检查,及时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若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4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使用租赁场地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如果因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无法使用或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5 转租

5.1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若乙方因自身经营需要,乙方有权将租赁场地向第三方转租。乙方转租需提前告知甲方,若在未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将租赁场地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2在必要时,乙方可与第三人成立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本合同租赁场地的承租人,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届时双方办理乙方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6 优先权

6.1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欲转让全部或部分租赁场地的,应至少提前60天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次日起,60天之内没有书面回复甲方的,甲方可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项优先权利。

6.2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本租赁场地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前

60天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并在同等条件下拥有该租赁场地的优先承租权。 7 装修

7.1甲方同意乙方对租赁场地进行装饰装修,包括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但乙方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乙方装饰装修规模、范围、工艺、用料应事先获得甲方同意。

7.2乙方对租赁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乙方自行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应据实向乙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8 违约责任

8.1甲方应按约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若甲方逾期交房(不可抗力除外)的,从逾期之日起免租期、计租起始日均相应顺延,且每逾期一天,甲方还另给予乙方一天的免租期补偿。逾期超过30日不能交房的,乙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届时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前三个月租金;乙方也可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8.2 甲方对租赁场地负有维修义务,因对租赁场地维修不及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消防许可证,以及租赁场地装修改造所需的一切审批手续,需要由甲方提供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经乙方催告后甲方仍怠于协助办理上述证照、手续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4 乙方应按约向甲方支付租赁费,每逾期一天,应按***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8.5乙方承租期间应根据租赁场地的用途使用租赁场地,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场地毁损、灭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6乙方承租期间不得在租赁场地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乙方有上述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7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强制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约定了解除权除外),应向守约方支付三个月租赁费(按解除合同时租赁费标准计算)作为违约金。

9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争议的,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通知

10.1本合同任何通知、主张、要求、请求或其它联系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书面文件可面呈和特快专递进行递送。

10.2 特快专递送达地址:

甲方的地址及收件人:

乙方的地址及收件人:

11 其他

11.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本的约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如下附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甲乙双方主体资格证明。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范文三

甲方:上海津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租人) 合同编号: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855号

乙方: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出租人) 签订地点:上海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398号

出租人同意租赁下面详细描述的设备给承租人有偿使用,使用的场所和环境条件在双方确认的使用场所。

2.租赁期限和付款条款

租赁期限为60个月,从送车签收之日起算, 预计交付日期为:3月25日

1) 在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需支付相当于 3 个月租金的保证金(押金)(即:5,500元/台/月*3月*5台=82,500.00元)如果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况,如:提前解约,超过一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追讨剩余租期的全部租金。保证金也不予以退还。

2)租金按照季度预收取,第一季度租金在送车签收后立即支付,(以后每季度租金在到期之日前7日内支付)

支付金额:5,500元/台/月*3月*5台=82,500.00元 3)出租人承担双程运费.以上价格包含所有附加税。出租人每次应开具相应额度的有效发票给承租人。

3.使用地点

承租人必须确保设备在承租人预定地址使用和存放:上海津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闵行厂区内 承租人必须确保设备在上述地点使用和存放。如需更换地点必须事先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4. 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维护

4.1 设备的所有的维修和定期保养都将由出租人进行,而每日性能例行检查及基本保养则由承租人按出租人所提供的每日保养清单进行。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所有零件的更换和维护费用都将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6:00)内允许出租人、出租人的员工或代理商的员工进入预定地点、接近设备并且提供一个适宜的保养区域以便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养期间承租人必须提供出租人保养人员认可的,其他人员不可进入维护区域,以免产生危险。 由于滥用、疏忽引起的任何损失和损坏应由承租人承担。

4.2 只有出租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才可以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或进行调校。 4.3 由于设备本身正常损耗所引发的事故,出租人必须在12小时内做出响应, 进行紧急维护或抢修。

4.4 出租人必须保证最多在48小时(周一至周五)内使设备恢复正常工作态。 4.5 承租人一旦发现设备发生故障或可能引发设备损害的征兆时应立即通知物 主(书面通知)。在出租人检查完设备、排除故障,给出设备可以再次被使 用的指令之前,承租人不得使用该设备。

5. 遗失和破损的责任

5.1 承租人承担所有第三方因承租人非正常使用设备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和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所有损坏的支付款额、损失和相关的货物。)

5.2 出租人不承担任何由于设备故障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6. 设备的使用

6.1 承租人应当确保设备由熟练的专业叉车员操作,这些操作员应当安全操作,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参见附件A),遵从所有适用的法令法规。

6.2 承租人应当根据使用环境决定设备是否适合在该等条件下使用,设备技术参数和使用手册均已随车借用,使用可依据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手册。

6.3 设备必须被使用于本身设计所允许或达到的操作功能运作中。

6.4 操作人员应阅读,充分理解并时刻遵守操作此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守则。

6.5 如设备需在公共马路或场所操作,承租人有责任确保遵从所有相关的要求,并保证设备由证书许可的人员操作。

6.6 承租人应当保持设备处于一个干净的环境中,以及在承租人自己的租赁期间内每天正常的使用和照顾;尤其承租人应该在每班工作开始前根据操作手册检查设备;电池充电的必要条件应该特别坚持。租赁的设备应该根据操作手册进行保养。

6.7 事先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更换地址,不得对设备进行任何改动、调校或安装其他部件。否则,此合同自动失效,并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一切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6.8 租赁的设备发生任何事故,承租人必须马上通知出租人。合同期满后,归还给出租人的设备应该符合设备正常使用后自然损耗下的状态。若符合,则出租人应立即返还全部保证金给承租人;若不符合,使设备恢复到该状态所需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剩余保证金出租人仍应立即返还给承租人。

7. 设备的验收

在设备送达时, 承租人必须检测设备并确认所附的送车/收车验收单(参见附件B),设备是否与详细的条款一致,功能完整、 适合并可安全使用. 承租人验收认为设备不合格时,出租人应负责在三日内重新交付符合要求的设备。任何未经签署<<收车验收单>>的设备的被使用或操作当即视同设备验收完成.

8. 设备的保管

承租人必须确保在整个租赁期间设备被存放在安全的、不受气候影响的地方。

9. 设备所有权

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对该设备不得进行任何转租、按揭, 抵押、典当, 分权等任何导致物权改变的措施。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由于设备的遗失、破坏或查封,并且应当保障出租人免受由承租人疏忽而引起的损失、损坏或支出。

10. 保险

10.1 出租人对任何使用设备导致的财产或个人(包括操作者)的损伤不承担责任。承租人承担相关的专属的保险费用。

10.2 承租人完全承担与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等价的保险费用以赔偿所有可能产生的损坏、破坏和损失。

10.3 承租人应当提供保险单的复印件给出租人。

10.4 如未采用上述保险, 承租人完全承担与此设备有关的所有可能产生的损坏、破坏和损失。

11. 终止

11.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终止。

11.2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守约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7日后终止本合同:

a) 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或由于设备租赁发生的任何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金额。

b) 出租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交付设备。 c) 出租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 d) 任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期限和条件。 e) 任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给任一第三方。

f) 出租人认为设备已经不适合在承租人的操作环境下使用,或其他出租人不可控制的环境及情况。

g) 如果任一方有破产、解散、或者任一方通过一项自愿解散协议、或者任一方与债权人作任何商定、或转让给债权人、或者对设备造成危险、或被扣押、或其他作为任一方财产的情况。

h) 租赁期为1年及以上,承租人必须提前1个月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如租期结束前1个月内承租人未书面通知出租人,则本合同被当作自动续约1年。

12. 通知

其余任何在本合同下一方对另一方的需求或要求必须作书面文件并且用手送方式或预付挂号邮寄方式至另一方在此预定的地址,并且确认在预定时间内到达对方手上。

13. 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 准据法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设立、签订、履行和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纠纷由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以资证明合同双方正式的授权代表在此在上述的日期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看过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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