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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

时间: 燕华2 交通事故案例

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

  维护交通秩序,争做文明公民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一、乘客开车门无意撞死人需担责

  一,案情

  2010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28岁的山西小伙赵军和妻子张玲及一位朋友在安宁区刘家堡乘出租车前往汽车西站预备回老家。而在兰州打工的26岁临潭县小伙丁乐当天开着朋友的助力车预备到市区办事。丁乐骑车和赵军乘坐的出租车分别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前后相隔不远同向而行。

  当出租车行至乱庄村地段时,坐在后排右座的赵军接到朋友的电话有事需提前下车,便示意司机师傅泊车。司机柴龙将车头右转,从两条绿化隔离带之间的断口处穿过,车身微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合法赵军开启车门,右手还未从把手取下,丁乐驾车驶过此地,左侧车头径直撞向刚打开一半的车门。只听“砰”一声巨响,丁乐飞出十多米远,跌落在地不省人事。后丁乐被送往兰石病院救治,但终因头部重伤抢救无效于3月6日身亡。

  二,车门伤人,司机需负责吗?

  3月5日,交通事故责任结论认定完毕,赵军负有主要责任,驾驶员柴龙和受害人丁乐承担次要责任。4月9日下战书,赵军被传唤到交警队后,立即被予以收押。以为丈夫没有任何过错的张玲,急忙联系律师为丈夫“申冤”。4月11日,白银至公律师事务所韩国福律师接受张玲委托,成为赵军涉嫌交通肇事案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4月12日,综合分析案情后,韩律师向安宁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复核申请,要求依法公正裁决应由驾驶员柴龙与受害人丁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军无责。韩律师对刑事拘留决定也提出异议。同时,丁乐的家人也提出复核申请,坚持以为应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4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定案会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后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赵军代办代理律师韩国福以为,交警部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赵军的决定书系“定性混乱,合用法律不当,所做决定没有依法裁决”。由于赵军只是一名出租车乘客,并非道路交通运输职员,根本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我是第一次碰到并代办代理这么特殊的“乘客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件。首先赵军作为乘客的身份,就不符合“交通运输职员,或者非交通运输职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打个比方,即偷开他人车辆,没有驾照的未成年人开车等等这些“没资格开车,手握方向盘驾驶车辆”的人才长短交通运输职员。针对本案综合判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划定,赵军作为客运合同的顾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在到达目的地后泊车。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规泊车。也就是说,出租车驾驶员泊车的位置是其承担何种责任的枢纽。我的理解,该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和受害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军在不存在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车的条件下,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充其量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二、未设施工标志出车祸,谁赔?

  案情介绍:

  因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作用较大;公路施工公司作为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其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造成事故的左右较小,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公路施工公司负次要责任。谁赔偿?

  简要评析:

  这是因道路施工引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我国《公路法》第32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道路施工公司虽对事故认定不服,但如果其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且肇事司机交通事故死亡与其施工行为无关,那么该道路施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因事故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公路法》第32条、《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

  第一,该道路施工公司应承担肇事司机相应的死亡赔偿责任。

  第二,死亡赔偿的比例依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由人我国民法院酌定。

  本案是因路面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责任分担这一问题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民事诉讼是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举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应由该道路施工公司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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