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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

时间: 燕华2 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供大家参考!

  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全部责任:

  1. .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 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3. 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4. 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5. 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6.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7. 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8. 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9. 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 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 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 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三、快速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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