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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 燕华2 车辆购置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违规开具(指存在价格异常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侵蚀国家税基现象有禁不止,已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为此就当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在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浅谈试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服务、宣传、认识不到位。表现为:(1)税种、税率、办税程序和计税依据等在系统内、外都不太为大家所了解。如许多购车方纳税人不知晓应缴纳增值税或者车辆购置附加税,到办税服务厅来仍然声称是来交“附加费”、“附加税”;有些纳税人根本就不知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要先交车购税,常常是先到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咨询后,才到办税服务厅。(2)车辆购置税的计税方法实行从价定律,车辆购置税税率确定之后,税基就成为决定收入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纳税人不清楚该种车怎么缴税、交多少税,依据是什么。(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销售方缴纳增值税的依据,又是购车方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依据,按规定车辆销售方应当把销售车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正是由于发票的双重身份,使得纳税人在发票上做文章,既能使购车者少缴车购税,又能为销售商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从而导致虚开、少开发票等违章现象屡有发生。

  (二)纳税人对车购税计税的办税程序不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目前国税机关计征车购税时:(1)根据车购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和有关车辆信息资料(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2)应用车购税管理系统扫描车购税纳税人提供的该车信息二维码确定计税价格。如扫描该车信息二维码取得的计税价格大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计税价格时,按照扫描取得该车信息二维码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计税价格大于扫描该车信息二维码的计税价格时,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期限: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进口自用、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进口、取得之日起60日内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对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不清楚。如某经销汽车企业向某纳税人销售汽车1辆,单价1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0万(含税),不含税销售收入85470.09元,销项税额=100000÷1.17×0.17=14529.92元。账务处理:借方现金或银行存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内容比较详细、完整,而且,注明了不含税价格,为缴纳车购税提供了依据。但是,汽车经销商不如实按收入开具发票,车购税纳税人也愿意让汽车经销商低价开具发票,随意隐瞒销售收入,造成税款流失。

  (四)车辆信息采集滞后及内容不完整。车辆信息采集滞后不详细,让纳税人不能及时办理车辆入户手续,造成纳税人对税款征收的质疑,引起征纳双方发生矛盾,影响税务部门形象;车辆信息(合格证)内容不完整、含糊,尤其是配置问题,如是否安装天窗,是否自动挡,是否真皮座椅,是否铝合金钢圈,轮胎大小,音箱、导航配置等。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一是进一步拓宽税收政策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媒体、国税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对税收政策、纳税申报方法、征免税办税程序、车辆变动管理及工作规则等进行广泛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一)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完善税收征管软件。一是增加软件采集功能,全面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实现对机动车辆涉税信息的动态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二是进一步规范车价信息采集,完善计税价格采集发布制度,明确计税依据,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三是加大办税人员培训力度,强化业务素质,特别是要加大办税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四是加强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环节的协调配合。五是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销售、购置、使用各个征收环节的信息沟通,实现上下各环节协调管理,使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三)进一步增强税收执法力度。一是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车购税纳税人进行检查,对已上牌车辆和未上牌车辆完税情况进行清查,特别是重点对各类厂矿、城建开发渣土运输企业、电站等建筑工地内不须上牌或干脆就不上牌也不交税的行为进行清查。二是对一车二票、一车多票不按实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以及使用假完税证明等违规侵蚀国家税基的现象进行整顿。三是充分发挥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中数据与CTAIS征收管理系统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销售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小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数据管理系统中数据的,要按增值税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四是定期到车辆入户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不缴纳车购税就办理车辆入户的现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汽车经销商的纳税宣传,增强汽车经销商和车购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尽可能减少随意隐瞒销售收入、侵蚀车购税税基和乱开发票现象,不能让国家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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